佛山市顺德区外商投资企业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协会定名为"佛山市顺德区外商投资企业协会",英文名称为:THE ASSOCIATION OF ENTERPRISES WITH FOREIGN INVESTMENT OF SHUNDE。
第二条 佛山市顺德区外商投资企业协会是佛山市顺德区境内的外商投资企业和香港、澳门、台湾同胞及海外华裔投资企业、从事外商投资服务工作的机构、外国企业在华从事投资业务的机构自愿组成的地方性的非营利性社会团体。
第三条 本协会的宗旨是: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贯彻、执行国家对外开放、鼓励外商投资的法律、法规、政策,努力为会员和投资者服务,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向政府有关部门反映会员和投资者的意见和要求,促进市内投资环境的不断改善;增强会员中外各方、会员与政府以及会员之间的联系、了解与合作;促进外商投资企业的健康发展,并为促进佛山市顺德区利用外资事业和繁荣顺德经济服务。
第四条 本协会业务主管单位是佛山市顺德区经济贸易局,同时接受佛山市顺德区工商联业务指导和市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协会会址设在佛山市顺德区大良德民路政府大楼西二楼。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协会的业务范围如下:
1、宣传、贯彻我国改革开放、利用外资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介绍我市的投资环境。受市政府和企业的委托,在境内外举办投资贸易洽谈活动和投资促进活动,为境外客商来顺德投资提供信息、咨询和投诉服务。
2、组织会员交流依法自主经营、改进企业管理、提高经济效益、改善劳动保护,以及中外各方执行合同、合作共事等方面的经验。增强企业的自我保护、自我发展和自我约束机制。表彰先进,相互促进,共同提高。
3、维护会员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接受会员的申诉和委托,向政府有关部门反映会员、境外投资者的意见和要求并提供相关服务;
4、举办适应会员需要的培训班、讲习班、研讨会、考察活动等,提高会员企业管理人员的素质和业务水平;
5、组织会员在国内外开拓业务、拓展市场和举办各种产品展销活动;
6、组织多种形式的联谊活动,增强会员与政府有关部门的联系和相互了解,增进会员之间的友谊与合作;
7、开展同海外有关机构、团体的友好往来,促进国际交流与合作;
8、开展吸收外商投资的理论政策研究,向政府有关部门提出建议,为会员传递国内外有关信息;
9、编辑出版吸收外商投资工作的宣传资料;
10、办理政府有关部门和会员委托的事项。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本协会实行企业会员、团体会员制。
企业会员系指凡在我市境内依法设立、注册、登记,从事正常生产经营活动的外商投资企业,香港、澳门、台湾同胞、海外华裔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在华从事投资业务的机构。
团体会员系指外国机构在华设立的分支机构,港、澳、台企业商、协会(联谊会),从事外商投资贸易工作的机构。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协会的会员,应具备的条件和须履行的义务如下:
1、遵守中华有人民共和国宪法和国家的政策、法律、法规,并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
2、有加入本协会的意愿,承认并遵守本协会的章程,执行本协会通过的各项决议和规定;
3、按规定缴纳会费;
4、热心支持、积极参与本协会的工作和各项活动,承担本协会委托的工作;
5、提供本协会工作所需的有关情况和资料;
6、维护本协会的合法权益和声誉。
第九条 加入本协会的程序是:
1、填写、提交本协会统一印制的入会申请登记表;
2、提交在我市有关部门依法登记、注册文件的复印件;
3、由本协会常设办事机构根据理事会授权,依照本协会章程对入会申请进行审查;
4、经审查合格后,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的权利:
1、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2、享受本协会提供的各项服务;
3、参加本协会组织的有关活动;
4、要求本协会为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给予帮助;
5、对本协会的工作进行监督,提出意见和建议;
6、有退会的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书。会员有下列情况之一者,本协会可终止其会员资格、收回会员证书、并在本协会会讯上公布:
1、失去法人资格者;
2、超过一年不缴纳会费者。
第十二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收回会员证,并在本会会讯上公布。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三条 本协会是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会员大会的职权是:
1、制定和修改协会章程;
2、选举和罢免理事,组成理事会;
3、审议和批准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4、审议理事会和五分之一以上会员联名提出的议案;
5、讨论协会其他重大事项;
6、决定终止事宜。
第十四条 会员大会每年召开一次,须有2/3 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五条 会员大会每届4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六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协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
第十七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1、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2、选举和罢免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常务理事和秘书长;
3、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4、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5、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6、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7、领导本协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8、制定本协会重要管理制度;
9、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八条 理事会每届任期4年,会员大会提前或延期举行时其任期作相应改变。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由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半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由会长或会长指定的副会长召集并主持。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协会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常务理事和秘书长任期4年,可连选连任(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常务理事和秘书长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可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大会2/3以上会员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二条 本协会的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常务理事和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遵守中国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和社会公德;
2、在本协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3、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常务理事和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主管部门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4、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5、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三条 本协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1、召集和主持理事会;
2、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3、代表本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四条 本协会常务副会长、副会长、常务理事行使下列职权:
1、协调本协会与各主管部门的关系;
2、监督指导办事机构的日常工作;
3、对本协会的财务收支情况进行监控。
第二十五条 本协会秘书长行使以下职权:
1、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2、协调各办事机构的工作;
3、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办事机构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决定;
4、决定办事机构专职人员的聘用;
5、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和使用原则
第二十六条 本协会经费来源:
1、会员缴纳的会费;
2、政府资助;
3、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的有偿服务收入;
4、有关方面或国内外友好人士及组织的捐赠和赞助;
5、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由本协会筹备的专项资金;
6、利息及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七条 本会经费的使用:
1、协会的会务活动;
2、组织会员参加的活动;
3、本协会的日常支出。
第二十八条 本协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二十九条 本协会的经费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发展,不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条 本协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一条 本协会配备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任时,必须经过必要的审计并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二条 本协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的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三条 本协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业务主管单位和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四条 本协会的资产,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五条 本协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六条 对本协会章程的修改,由理事会拟定修改方案,提交会员大会审议通过。
第三十七条 本协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财产处理
第三十八条 本协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三十九条 本协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条 本协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部门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一条 本协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二条 本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协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三条 本章程经2001年 8 月 22日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四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本协会理事会。
第四十五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