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办法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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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和商务部令2004年第14号文规定,《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办法》自2004年7月1日起施行。现就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的程序公告如下: 
	    (一)在线填报《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以下简称《登记表》。
	 
		  对外贸易经营者登录商务部网站(http://www.mofcom.gov.cn),进入在线办事(在线上报事项)——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系统——在线申报——备案登记(按照工商登记地选择备案登记机关;并完整、准确和真实填写《登记表》所有事项的信息)——完成后提交。 
		  (二)获取系统编号后提交打印——下载《登记表》。认真阅读《登记表》背面的条款,并由企业法定代表人或个体工商负责人签字、盖章。   
		  注:在省工商局办理登记注册的对外贸易经营者还应将《登记表》和营业执照传真至省外经贸厅贸管处审核。 
	    (三)向我局提交以下备案登记材料:    
	    1、按要求填报打印的《登记表》;   
	 
		  2、营业执照复印件;    
		  3、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复印件;    
		  4、对外贸易经营者为外商投资企业的,还应递交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复印件; 
		  5、依法办理工商登记的个体工商户(独资经营者),须提交合法公证机构出具的财产公证证明;依法办理工商登记的外国(地区)企业,须提交经合法公证机构出具的资金信用证明文件。   注:在省工商局办理登记注册的对外贸易经营者,到广州市天河路351号广东外经贸大厦4楼办事大厅递交书面材料 
		  (四)领取加盖备案登记印章的《登记表》。 
		  备案登记机关自收到对外贸易经营者提交的符合规定的材料之日起,3日内办理备案登记手续,并在《登记表》上加盖备案登记印章。对外贸易经营者在规定的时间内到备案登记机关领取《登记表》。 
		  注:对外贸易经营者应凭加盖备案登记印章的《登记表》在30日内到当地海关、检验检疫、外汇、税务等部门办理开展对外贸易业务所需的有关手续。在规定的30个工作日内只要该对外贸易经营者的申请被海关、检验检疫、外汇、税务等相关部门中的任何一个部门正式受理,其《登记表》即为有效。逾期未办理的,《登记表》自动失效。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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