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提高我市企业注册国际商标的积极性,引导具有自主知识产权和自主品牌的出口企业努力创建品牌、经营品牌、延伸品牌,提升我市品牌国际化水平,形成一批具有国际竞争力的知名品牌。市政府于2016年1月12日正式印发实施《佛山市商标国际注册资助办法》(佛府办〔2015〕69号)。
该办法坚持以企业为主体,政府资助为辅的原则,企业根据其发展的需要主动申请国际注册,政府作适当资助,鼓励和扶持企业发展,下面就为大家送上详细解读。
资助范围
本市注册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或持有佛山纳税证明的企业、事业学校及其他组织,在境外(含港澳台地区)单一注册商标或以我国为基础注册地通过马德里商标国际注册体系、欧盟、非洲知识产权组织在境外获准注册的商标。
《资助办法》只对在办法实施后核准注册的才进行资助,适用时限以商标注册证明文书记载的注册时间或者境外商标注册证明文书的签发时间为准。
资助标准
(一)通过马德里体系取得注册的,在获取《商标注册证》并通过各指定国核准注册后一次性申领资助,资助金额为每件商标注册官费的60%(按成功注册国家计算),但最高不超过50,000元。
(二)在欧盟或非洲知识产权组织取得注册的,每件资助10,000元。
(三)在单一国家取得注册的,每件资助3000元。
(四)在台湾、香港和澳门地区取得注册的,每件资助2000元。
同一件商标资助总额不得超过10万元。
资助程序
每年9月1日—9月30日接受资助申请,程序如下:
申请人在佛山市红盾信息网下载《佛山市商标国际注册费用资助申请表》并按规定填写,盖章后连同相关材料报送到市工商局。
市工商局对申请材料进行初审,对于符合条件且材料齐全的予以受理,并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工作;对于材料不齐的限期予以补充,并在材料补正后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工作。
经审核符合条件的,由市工商局将审核确定补贴的企业名单及补贴金额报市人民政府审批;市财政局按照市人民政府的批复意见将补贴资金拨付至各区财政部门,由各区财政部门拨付给所属企业。
监督措施
申请资助的单位虚报、冒领或者以非正常申请方式套取或骗取专项资金的,按《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等有关规定处理,要求其退回资助金额,5年内不得申请资助,并将申请人录入诚信档案。
附:《佛山市商标国际注册资助办法》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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